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县XX镇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县公安局,地址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X公行政教决字【XXXX】第XX号收容教育決定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涉嫌嫖娼被被告XX县公安分局在XX县XX路某洗脚城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X公政治决字(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被告XX县公安分局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作出X公行收教決字【XXXX】第XX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收容教育六个月。
首先,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是依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应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仅限于拘留、罚款。
其次,被告滥用职权,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是非常草率的,非常不公平的。原告认为本次违法实属初次,并且原告已被处以十五日拘留,已经受到教育,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公安机关的处罚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执法适当性原则,対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嫖娼行为,没有必要收容教育。原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处罚,若再对其进行收容教育,并且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执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教育六个月”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和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被告作出的X公行政决字(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X公行政教决字(XXXX)第XX号收容教育决定各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