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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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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21 15:18:19 打印 字号: | |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潭XX,男,19XXXXX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 XXXX乡政府干部,住XXXXXX小区X X号楼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史XX,女,19XXXX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XXXXXXX组,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史XX犯侵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X X餐馆之顾客。20146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X X、孔XX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有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皮包丢失,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X X前去说和。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 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二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 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 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务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组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XX、孔XX,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 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事实,苏XX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XX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谭XX

 

XXXXXX

责任编辑:通化县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