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信访工作,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和预防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现象发生,不断改进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信访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管理下,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处理。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接访处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材料有人收、咨询有人答,为涉执信访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三、建立日常信访,预约联合接访,院长、局长定期或预约接访工作模式,重点解决重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
四、上级法院、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关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办理,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五、做好预约接访,院长和局长接访准备、记录等工作,对接访中形成的处访意见,及时抓好落实,准确向信访人反馈信息。
六、信访台账登记准确无误,信访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完备。
七、凡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信访事宜,承办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该执行庭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
八、凡涉及干警违法违纪和执行作风方面的信访,纪检组、监察室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
九、对在办公楼内缠诉、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要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汇报执行局长共同做好工作,不准擅离职守。
十、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妨碍工作秩序,又几经教育无效的来访人员,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转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做好上访老户工作,在日常执行信访工作中坚持摸底排查,甄别处理,建立上访老户资料库,对于上访老户的详细情况以及上访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证执行信访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十二、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三、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