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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公众线索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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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7 10:41:49 打印 字号: | |
  为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加大对涉黑恶势力打击力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县法院立足本职,发挥审判职能,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县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将举报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现将“扫黑除恶”公众线索举报方式和检举对象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县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电话0435-5233020、0435-5233021。

   (二)短信举报。编辑短信发送至17604456619或17604456689进行举报。

   (三)邮箱举报。互联网邮箱:thxfybgs@126.com。

   (四)信件举报。通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305室,蔡宏超(收),邮编:134100。

   (五)来访地址。通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访接待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六)“扫黑除恶”办公室组成人员。

   蔡宏超:0435-5233020

   于丽娜:0435-5233021

   裴明华:0435-5233021

   二、举报对象

  (一)城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

  1.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3.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 黑恶势力;

  4.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职业讨债队”的黑恶势力;

  5.操纵娱乐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拉嫖、招嫖、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6.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件、喊客拉客、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9.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10.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11.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12.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

  1.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2.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以赌博为业、设赌抽红、以赌博为名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把持基层政权、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4.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村民与乡镇党委、政府对抗,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黑恶势力;

  5.利用农村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强拦农村基础建设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侵占国家发放给农村的扶贫、林业、农业等相关补贴的行为。

 等其他设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要求

   1.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尽,包含涉黑涉恶人员基本情况、活动范围和主要事实依据等内容,以便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

   2.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四、举报人保护措施

   凡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揭发、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我院将积极保护举报人,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若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政法机关将从严惩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公告!

             

               通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通化县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