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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通化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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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晓海  发布时间:2019-05-10 16:27:3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仲裁 离职 解除 受理 前置

裁判要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徐某某1998年始在A集团B铁矿工作,2005年11月,A集团B铁矿改制为通化实业有限公司,徐某某一直在公司工作。2012年至2014年9月处于待岗状态,2014年10月上岗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共27个月,公司给徐某某只开了12个月的工资,拖欠15个月的工资,自2013年5月始公司未给徐某某缴纳各项法定保险。2017年2月2日徐某某自动离职,再未到公司上班。2018年12月29日徐某某向通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月4日作出通县劳人仲(2019)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及争议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吉05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通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原告徐某某个人档案交付徐某某;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徐某某已行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只是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而已,同一劳动合同不能被重复解除,徐某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徐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徐某某已就返还档案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此系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公司应当返还徐某某个人档案。徐某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补缴各项法定保险为新增诉请,即使徐某某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就此两项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此该两项争议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徐某某直接就该两项争议提起诉讼,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法院应予驳回,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通化县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