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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猎行动】“秋猎”将至,让老赖“无处可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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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10 16:05:39 打印 字号: | |

     1991年11月6日,许某某做买卖缺少资金,向王某及其丈夫宋某某借款。宋某某以月利率为14.4‰从喀左县大城子信用合作社贷款10000元,借给许某某。之后王某及宋某某多次找许某某索要欠款,但许某某一直未还。1995年1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许某某给王某及其丈夫宋某某出具了欠条,但许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之后,许某某便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后宋某某去世,王某多次往返沈阳、吉林通化寻找许某某索要欠款未果。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许某某告上法庭,许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判处许某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许某某无视法律权威,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提起强制执行,因许某某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县,故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委托通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委托后,承办法官杨伟杰经多次走访调查,通过调取出入境记录确定许某某人在韩国,并查询到许某某有往返记录,随即决定通过限制许某某出境,倒逼许某某主动出现。最终许某某因无法出境主动来到法院,并与王某达成和解,许某某主动履行借款本息合计55384元。自此,从起诉立案到执行完毕历时27年的纠纷成功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通化县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