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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猎行动】拖延执行拒退耕,强制执行显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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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博予  发布时间:2019-09-11 16:06:29 打印 字号: | |




1998年10月19日,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与卢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土地20.3亩,租期6年,用于发展苗木及种植业。卢某经营期间,在未办理建设许可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面积为400平方米的生产管理用房。租赁期满后,双方续约至2012年4月14日。现因租赁期已满,卢某仍未将该租赁土地退还给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故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卢某将其占用土地上种植的11.62亩树苗及地上附属物清除,并将该土地退还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法律文书生效后,卢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土地上种植树苗起栽的季节性,执行存在难度,在经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同意后,决定延缓执行。随后,法院向卢某发出退出土地的公告,但因该土地上的松树苗在另案中需要抵顶债权人欠款而未能执行。2019年8月23日,因卢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利用一天时间,将所有树苗全部收割,退还土地。自此,一起持续多年的民生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通化县人民法院政治部